部门规章是由政府各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各部门或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工作流程。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上级法规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普遍适用法律规定,属于地方立法范畴,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时,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首先,需要了解法律的制定主体,即部门规章是由各部门或机构制定,而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因此,在两者冲突时,地方性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应当优先适用。
其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存在直接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而将部门规章作出相应修改或废止。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存在间接冲突或矛盾,应当进行比较权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最后,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冲突。可以通过向上级部门或机构申诉、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也需要注重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素养,做到依法行事,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处理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需要了解法律的制定主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遵守法律程序,提高法律素养,做到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