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但不具有较长使用寿命且单价较低的固定资产。通常情况下,低值易耗品的金额较小,不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对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却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低值易耗品不属于存货。存货是指企业为了销售、加工和生产而持有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与存货不同,低值易耗品的主要用途是为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服务,而不是为了销售或加工。
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寿命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不会被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也不需要进行折旧。企业通常会将低值易耗品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待摊费用”,并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核销。如果低值易耗品在购买时金额较大,企业可以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需要,采用摊销或一次性结转的方法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务法规定,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在购买时全额扣除,不需要摊销。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则需要在购买时按照规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
综上所述,低值易耗品不属于存货,不需要进行折旧,也不会计入固定资产,但是需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核销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低值易耗品的账务处理,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